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浙哈字〔2016〕18号),于2016年11月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3247号),并于2016年12月2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3247号);公司与保荐机构于2017年1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之一谢俊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且新任保荐代表人需履行复核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止审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3247号),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同意公司提交的中止审查申请。公司将在新任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复核完成后,尽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审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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