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12日06:34 金融时报

  中美和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难点何在

  本报记者莫莉随着我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海外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中国的海外投资迅速增长;“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更为中国海外投资提供了巨大的历史机遇。然而,有投资就有风险。截至2016年10月,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登记的中国籍投资者为原告的案件有5起。在此背景下,如何积极利用双边投资协定(BITs),保障中企企业海外投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中美双方于2008年6月举行第四次战略与经济对话,正式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截至2016年10月,中美双方已进行29轮谈判,并交换了三次负面清单出价。中欧BIT谈判的共识最早见于2012年2月举行的第十四次中欧领导人会晤的联合新闻公报。2013年11月21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期间,双方正式宣布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在双方共同制定的《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中,倡议商谈并达成一份全面的中欧投资协定,涵盖双方各自关心的问题,包括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

  有专家表示,总体而言,中美与中欧BIT谈判主要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与欧美在BITs核心实体条款内容方面存在分歧。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两国政府的监管方式存在差异,双方在BIT中的一些核心条款义务上,如投资与投资者定义、国有企业、外汇资金转移、金融服务、业绩要求、法律法规透明度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仍存在分歧。其中,以“业绩要求”(PerformanceRequire-ments),也被译为履行要求,系指外国投资获准进入东道国,或在东道国经营,或取得特定优惠的前提条件,也是东道国政府为实现其预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对投资者采取的具体管制措施。

  与中美BIT谈判相似,中欧在BIT核心条款方面也存在差距。从欧盟相关规定来看,其与美国BIT范本中核心条款规定内容较为相近,也包括范围广泛的投资与投资者定义、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无限制的外汇资金转移条款、业绩要求以及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其与美国BIT范本主要的不同点是欧盟相关规定中专门增加了市场准入条款。此外,相较于冗长的美国BIT范本,其内容较为简化,但这可能与其仅是自贸协定中一部分有关。

  第二,“负面清单”是中国与欧美BITs谈判的博弈重点。按照美国2012年BIT范本第14条规定,缔约双方经谈判可以将关于BIT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及高管和董事会四项义务的“不符措施”列明在协定的附件中,即“负面清单”中。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缔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开始适用“负面清单”,在这方面已有近20年的历史。对于中国而言,“负面清单”则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负面清单”的谈判不仅涉及一国产业领域的开放以及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的构建,更关系到一国现有外资监管体制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欧盟在运用“负面清单”方面也是新手,2016年10月30日经7年谈判欧盟与加拿大签署的《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中规定了“负面清单”方式。

  第三,中国与欧美在BITs新增议题方面谈判立场并不完全一致。与欧美等经济强国进行BITs谈判,不仅仅涉及投资的促进与保护。当前在中美BIT、中欧BIT谈判中,新增的一些谈判议题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与其他国家商签BITs中所未涉及的,如投资与劳工、国有企业等内容。中国在以往对外商签的BITs中,一直未在协定的正文中对投资与劳工议题作出规定。在与欧盟的BIT谈判中也有可能会增加其他内容,包括人权、环境保护、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等。《里斯本条约》增加了欧洲议会的权力,进而增大了这一情况出现的可能性。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发展是否能够承受这些“高标准”的要求,对中国而言存在一定程度的挑战。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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