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湖北省石首长江公路大桥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5]250号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潜江至石首高速公路石首长江公路大桥项目的请示》(鄂发改交通[2013]327号)、《关于潜江至石首高速公路石首长江公路大桥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说明》(鄂发改交通[2013]576号)及有关补充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国家公路网络,优化长江过江通道布局,改善区域交通条件,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石首长江公路大桥。

  二、同意采用碾子湾桥位方案。路线起自江陵县普济镇西,接在建的潜江至江陵高速公路,经横沟市镇,在北碾村附近跨越长江,止于石首市高基庙镇西,接在建的岳阳至宜昌高速公路,全长约40.5公里,其中,长江大桥长约11.3公里,北岸接线长约17.7公里,南岸接线长约11.5公里。

  三、全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100公里/小时,其中,大垸互通式立交至石首东互通式立交段(含长江大桥)约12.2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标准,路基宽度和桥梁宽度(不含布索区)采用33.5米;其余路段约28.3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标准,路基宽度采用26米。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有关规定。

  全线在大垸、石首东、高基庙等3处设置互通式立交。

  长江大桥通航有关要求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石首长江公路大桥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审查意见》(交水发[2013]212号)执行,通航净高在设计最高通[微博]航水位以上不小于18米,同时应不低于上下游相邻已建桥梁实际通航净高。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73.3亿元(静态投资约65.8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8.33亿元,约占总投资的25%,由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57.5%、1%、10%、11.5%、10%、10%的比例出资;其余54.97亿元资金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项目由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湖北石首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全部设施无偿移交你省地方交通管理部门。

  你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核定项目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

  六、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要求荆州市对项目投资人招标程序进行梳理,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完善招标手续。督促项目法人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七、在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和河势调查,深化抗风、冲刷、防撞等相关专题研究,进一步做好河势、航道稳固措施和守护范围、防护方案研究。

  (二)结合交通特性和河势演变分析,优化长江大桥轴线及两岸接线,深化长江大桥桥型、桥跨布设和结构方案,做好与相关公路的衔接,合理划分工程界面。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环境,合理运用路线平纵指标,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少占耕地。

  八、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石首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交规划函[2014]10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潜江至石首高速公路石首长江公路大桥及南北两岸接线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182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潜江至石首高速公路石首长江公路大桥及南北两岸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审[2012]190号)、我委办公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表》(发改办环资备字[2013]08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8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潜江至石首高速公路(含石首长江公路大桥)等工程项目投资人有关问题的复函》(鄂政办函[2012]120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请项目法人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特许权协议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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