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禁入扩围:抗拒调查、累犯均适用

2015年03月16日 01:43  第一财经日报  收藏本文     

  杜卿卿

  市场禁入,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是比一般罚款处罚更为严格的惩戒和责任追究方式。“触碰一次,意味着职业生涯就结束了。”一位券商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如此形容终身市场禁入对证券从业者的影响。

  证监会[微博]已经决定要将这一严格的处罚方式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3月13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面临禁入处罚,阻碍证监会执法、“累犯”等也可能被禁入。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禁入适用范围,也将扩大到新三板。

  逾50人被“终身禁入”

  去年年初,“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微博]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这样说:“上帝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打开了另外一扇门。”他还用“昨天的座上宾、今日的处罚对象”,来形容自己被证监会处罚之后的落差之大。

  “光大乌龙指案”的出现,曾经引发市场震动。证监会在2013年对光大证券以及包括杨剑波在内的多名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以杨剑波为例,纵然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证券法规都有深厚了解,但面对“终禁”罚单,他不得不退出证券期货市场,选择回到母校上海财经大学担任金融学教授。

  中国的市场禁入制度始于1997年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2006年,在《证券法》修改的基础上,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自2006年至2014年,证监会共对50余名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等案件类型。

  除上述光大案之外,曾经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万福生科案、绿大地案、新大地案、天能科技案等,涉案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保荐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都被处以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或终身市场禁入。

  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市场监管势必会更加严格。这也是证监会对市场禁入规定进行修改的背景。

  适用范围扩大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修改主要是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二)项拆分成三项,并增加当事人抗拒调查的适用情形和“累犯”适用情形,另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修改方案比较合理,总体上是要加强监管。

  本次修改在许多情形上都进行了细化。比如,明确对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相关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适用情形,明确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情形,同时还兼顾了跨市场违法的情形。

  对此有投行内部人士表示越来越“头疼”。该人士对记者称,随着IPO向注册制改革过渡,投行的责任越来越大,但是作为普通的项目审核人员,有的时候该做的事情都做了,该走的程序都走了,但是依然不能保证企业完全没有问题。企业出问题之后,保荐机构的责任又很难划分清楚。

  不过许峰表示,终身市场禁入是针对特别严重的情形,不会轻易使用。过去的案件中,禁入期限在3年、5年、10年的居多。

  本次修改还新增了对抗拒执法和“累犯”的规定。针对证监会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且应增加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严重故意不配合执法的适用情形的规定。

  另外,针对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问题,增加“累犯”的适用情形规定。

  这是证监会首次在禁入规定中增加针对抗拒执法的内容。据本报了解,证监会在执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尴尬。由于不同于公安等司法机关,证监会的执法在强制力上受到限制,抗拒执法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逃跑、毁灭证据等。

  但是对抗拒执法行为以市场禁入措施来进行处罚,市场上存在不同声音。

  有业内人士认为,抗拒执法应该进行处罚,但是否应该考虑依照其他法律进行处罚,市场禁入规定应该针对更加市场化的行为。否则,不排除执法人员“情绪化执法”的可能。

  新三板引入禁入机制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修改后,市场禁入机制的适用范围,也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新三板挂牌公司也因此纳入其中。

  对交易所市场而言,从1997年市场禁入制度启动,到2006年有相对完善的法规出台,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已经对市场规则有了多年的适应。对新三板市场,这个扩容至全国一年多、挂牌公司猛增至两千多家的新兴市场而言,市场禁入机制的引入,是否过于严苛呢?

  “不严苛,非常有必要。”一位从事新三板项目推荐业务的券商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现在有不少挂牌公司存在瑕疵,在纠正、作出合理解释之后一般都可以“过关”。但是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之后,股转系统就不会这么宽容。他认为,虽然挂牌公司数量增长非常快,不规范是存在的,但“埋雷”的情况也不必担心。

  “更严格的监管,才能让新三板更有价值。”许峰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未来影响会越来越大,涉及投资者会越来越广,加强监管是大势所趋。他认为,如果有企业隐瞒重大违法违规,如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重大违法情况而挂牌,主动摘牌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否则被查出后,相关责任人员一定会面临处罚或者禁入的措施。

  不过,许峰认为,市场禁入毕竟是相对严格的处罚措施,应该在听证、诉讼这两个方面进行完善。比如听证可以更加公开,给予企业选择公开听证或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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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经济证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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