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型监管制度渐成形
本报记者 郭航报道
正所谓“诚招天下客,信揽四方财”,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在当前品牌极大丰富,但质量问题却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大减,市场信任缺失。归根结底,部分企业道德诚信意识淡薄是根本原因。因而,加强企业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任务。
9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邀请相关人员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监管举措等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在会上表示,《条例》构建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这种新型监管制度与传统的企业监管制度有非常大的变化。
从10月1日起,消费者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在这个系统中,消费者不仅可以看到这家企业的基本注册情况,还能了解到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目前,我国正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条例》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实施政府各部门、社会各领域的联合惩戒,大幅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的监管。
“企业信息公示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价值首先是基于企业自身,因为企业公示信息必然要对自己的信用产生自律,而且公示以后社会各方面都会知道,企业要注意自己在市场中的形象,所以会产生自律。同时更重要的,我们认为当企业的信息公示之后,另外一个制约来自于它的交易伙伴,我们在《条例》制定进行调研的时候,企业都表示会非常关注交易伙伴公示的相关信息。”马夫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诚信建设对于任何企业都非常重要,而食品企业产品事关百姓头等大事,更关系到整个社会安全体系建设。此次《条例》对于推动食品企业诚信建设的意义尤为重大。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全国商打办’规定,我们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6月1日来公开,我们总局2014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执法程序,正视违法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引导社会监督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表示。
毛振宾同时指出,目前正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力度,对严重失信的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验频次,禁止企业责任人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诚信的建设。不过,很多人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如何才能保证真实性、及时性提出了疑问。
对此,马夫表示,为了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条例》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11条规定,政府和企业对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13条规定,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有虚假的可以举报,这也是一种监督;第14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应当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而且是要求我们进行随机抽查,而且工商总局专门制定了抽查的暂行办法;第17条则针对企业不履行公示信息的义务或者在公示信息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指出要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所谓“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