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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淹死水渠 母亲诉管理处

2012年11月07日 01:0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何欣)因女儿在水渠旁游玩时不幸落水身亡,母亲将水渠管理者京密引水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3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女儿许某今年刚满16周岁,3月初来京务工。6月底的一天,许某凌晨下班后,和同事一起到京密引水渠旁游玩,由于脚下湿滑,不幸落入水中,溺水身亡。

  刘女士认为,京密引水管理处作为京密引水渠的管理者,负有对引水渠两岸可能造成的危险进行防范的义务。建护墙、架护栏,基本上能够避免人畜损失的发生。而管理处明知这一点却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此负有责任,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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