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
基于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要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的原则,监管部门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释放了改革信号。
农信社省联社管理模式建立以来,为引导其规范发展,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制度办法。但运行下来发现,首先是地方政府为省联社赋予了行政级别,将其打上行政化的烙印。接着省联社开始插手县联社人、财、物,甚至在利益驱动下,部分省联社不顾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需要,强行抽调资金,违规开展自营业务。
为避免过度行政干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联社不得直接任命基层联社董(理)事长、监事长和正、副行长(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推荐高管人选应通过向社会或系统内公开竞聘、公开选拔。但如果省联社只为基层服务,却无法控制“人、财、物”,出了风险还要花钱埋单,必然失去工作积极性。时间一长,省联社要么不认真履职,特别是为风险埋单;要么重新回到行政干预的老路。当然,问题出在省联社管理模式:一方面,县联社入股省联社以后,本应作为出资人对后者有所索取,结果却被后者牢牢管起来,所谓“花钱买了个婆婆”;另一方面,省联社被赋予太多使命,如果只有责任、没有权利,显然难以运行。
我们认为,省联社模式不宜过快淡出。对我国尚未完成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来说,风险仍然十分严重。例如,还有数百家农信社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要求。而且,由于目前县联社自我约束、管理的能力还比较弱,如果省联社体制现在就退出历史舞台,极有可能造成农信社管理倒退、发展停滞甚至是系统性风险,需要等到县联社改革全部完成之后再取消。
其次,应加快县域农商行筹建步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应当以县域为单位组建农商行,而不宜以省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只有这样,才能使金融服务更好贴近“三农”,同时兼顾商业可持续性。与此同时,针对监管评级在三A以上的县域农商行,应严格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行,让出资人说话算数,禁止省联社进行任何干预;对于监管评级在3A以下的机构,在省联社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之前,继续由省联社管理。
另外,必须调动各方改革积极性。一方面,要调动农信社自身改革积极性。由于“三农”金融服务的微利性,如果改制为农商行后就取消央行准备金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改革的积极性就会消失,必须将政策优惠执行到底。另一方面,要调动以省联社为代表的省级政府积极性。如果自己花了大量心血,农信社也“一家一家长大成人”变为农商行,而自己的命运却是退出历史舞台,难免会有“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感觉”。为此,应允许省级财政及国有企业从上至下入股县域农商行,同时允许每家省级单位根据自身财力,筹建1-3家城商行模式的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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