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江苏南通某超市普通矿泉水销售一空。当天上午,网传大量化学品泄漏对长江下游的水质造成影响,传言导致市民恐慌。
我国是否应该开征环境税,这个讨论了10多年的问题,渐趋明朗。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如何使用,国务院也将同时制定标准。而且草案言明,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亮点1 企业责任
企业自检污染物并公布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本次环保法修订,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鉴于上述原则,草案新增四项新制度:
首先强调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其次是明确企业自检公开制度。企事业单位须按“国标”,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数据纳入国家数据监测体系并公布。
第三是限期治理制度。超标排放单位应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如逾期未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国将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是草案关于企业污染防治体系的第四项新规。现行环保法的“超标排放收费”将修改为“申报和收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如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等职能部门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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