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2日讯 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通知,拟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实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生效实施,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管理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部分条款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修订意见称,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对资产管理实施双10%投资限制,目的是通过适度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一般集合计划主要面向中小客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仍旧维持双10%的限制。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面向高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拟取消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
《试行办法》对集合计划实施3%的关联交易限制目的在于防范关联方之间违规利益输送。双10%和3%的关联交易限制没有考虑指数化集合计划的特殊情况。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指数化集合计划基本属被动投资,投资风险较为分散。对其实施双10%及3%关联交易的限制,会影响指数化集合计划跟踪基准指数的精确度,扩大跟踪误差,影响集合计划的业绩,不利于保护客户权益(《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集合细则》第36条)。
《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造成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以符合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33条)。
此外,针对集合和定向资管业务,意见还指出,券商在目前投资品种基础上适度扩大资产管理投资范围,并适度扩大管理资产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意见表示,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监管部门应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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