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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行政干预趋淡化 政策落实协同是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3日 10:40  中国经济时报微博

  新华08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陶俊洁 赵晓辉)证监会21日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旨在对此前出台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作出细化和推进,协商定价、静默期和打新产品不能参与网下配售成为亮点。此次新规呈现出淡化行政干预的影子,但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需要综合治理,如何落实各项政策并形成政策间的协同效应,是未来需关注的重点。

  ——定价方式趋向多元化 不再是机构特权

  《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卖方,自然希望新股能够发个好价钱,如果定价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界担心会出现发行价过高的情况。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方案中,对于价格总的指导原则是参考行业平均市盈率,如最终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应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和盈利预测。

  在新股发行改革方案中,个人投资者的意见受到尊重,定价过程中,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到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分析人士认为,引入个人投资者意在使占比较高的中小投资者拥有参与定价的机会,使得定价过程不再是机构的特权,体现公平原则。但这一措施又产生了如何杜绝利益输送、人情报价的问题,而且中小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值得商榷。

  新股发行改革方案赋予了主承销商有更大自主权力和更重的责任,定价过高就可能会产生发行终止、发行失败、首日暴跌等等一些恶果,而定价方也要承担这些后果,这就要求主承销商有更高的承销能力,不然可能会导致发行的冷场。

  “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革,主要还是要看具体怎么落实。”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微博)说。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改革 强调“静默期”

  新股发行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改革,弱化行政审批,强调信息披露,这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披露制转变埋下伏笔。此次修订,证监会再次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

  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证监会表示,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目前创业板也有类似规定,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此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修改外,证监会还提出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及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

  业内人士认为,强调“静默期”是参照成熟市场发行体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除了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监管,对于如何依托充分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发行条件减少发行审核的自由裁量权才是推进信息披露改革深化的关键所在。

  ——打新产品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抑制“炒新”

  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有关打新产品不能参与网下配售,这对于疯狂炒新的现象无疑是迎头一棒。”李大霄说,由于之前参与网下配售有三个月的锁定期,而此次新股发行改革取消了锁定期,很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炒新产品参与网下来博取一二级的价差。新规定不准打新产品参与网下配售就堵住了这条炒新的路径,使得炒新的空间进一步减少。

  不过,如何确定账户是否以博取价差为目的仍是一个待解的难题,对于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细则。同时,还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经济学家华生指出,前期新股改革指导意见,更多看到的是行政干预的影子。此次系列新规,使此前指导意见中对于询价阶段的趋严,呈现出放松迹象。对于监管层对于新股制度发行是严是松,华生表态,现在看不明了。

  分析人士认为,发行体制的改革需要综合治理,不止是在发行这个环节找问题。未来,应当在完善发行环节的基础上,配套再融资、退市和并购重组等领域的改革,用系统和全局的目光看待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同时,加大市场化约束,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这样才能还原股价信号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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