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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10日电中国证监会今天通报了4起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一段时间证监会将陆续披露几批案件,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招商证券(微博)原保荐团队负责人李黎明等涉嫌经济犯罪及证券违法违规案
2012年1月10日,证监会对招商证券原保荐团队负责人李黎明涉嫌在从事项目保荐期间的违法违规事项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李黎明涉嫌职务侵占、内幕交易、违规购买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股权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至2011年,李黎明作为招商证券保荐团队负责人,在负责保荐深圳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漫步者)等多家公司证券发行项目的过程中,以自己实际持有股权并控制的上海嘉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嘉晨)、万安嘉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或借用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侵占招商证券公司资金3000余万元。李黎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济犯罪。
2011年3月初,漫步者拟定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月26日,漫步者公告该方案。上述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3月10日至3月26日,李黎明作为漫步者公司上市保荐团队负责人,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李黎明利用其弟李某某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漫步者股票,买入金额281万元,实际获利9万元。李黎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规定的情形。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规定,2012年4月11日,证监会已将上述李黎明涉嫌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和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2010年3月,李黎明在担任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西林科)上市项目保荐团队负责人期间,以实际控制的上海嘉晨名义,出资3000万元购买江西西林科5%股权。李黎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和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规定,证监会将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
经查,2007年2月27日,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开元)向其控股股东开元集团书面汇报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丁建明指示江苏开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最终确定为每10股送2股转增7股派1元现金。2007年初,丁建明向开元集团的合作方陈某借用其控股企业“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证券账户由开元集团使用,并安排开元集团财务人员向上述两个账户转入2000万元资金。丁建明指挥顾某、万某先后向操盘手宋某、任某发布交易指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上述账户买入“江苏开元”股票317万股。确定分红后,上述账户陆续卖出“江苏开元”股票,获利约1109万元,全部转回开元集团。
开元集团利用“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苏开元”股票,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原开元集团董事长丁建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达到“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任何一种情形的,都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其指使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为公司牟利的行为矢口否认,并隐瞒其借用他人账户的事实。经过调查人员不懈努力,在外围取得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在内的大量证据,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实施的内幕交易案。开元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过程中自导自演、提前埋伏,通过内幕交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这是一起恶意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本案除具有内幕交易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特点:一是企业对主要负责人、高管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丁建明,利用大股东的控股地位,擅自调整控股上市公司配送分红方案,并利用决策和掌握的调整后上市公司高比例送配股份这一内幕信息,交易控股上市公司股票,为集团谋取利益。二是涉案人员首先指使其他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控制和使用,同时利用多个关联公司间接转入资金,买卖“江苏开元”股票。交易完成后,又陆续将资金和买卖股票的收益通过关联公司转回,以达到隐瞒事实,逃避监管的目的。
该负责人强调,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滥用自身控股地位,通过非法手段利用上市公司牟利,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任何试图掩盖其犯罪形迹的行为终会被揭穿,希望潜在的违规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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