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港澳粮商可在粤试点独资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7日 05:06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亢舒报道:根据商务部26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粮食商可在广东试点独资经营。

  根据《规定》,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规定》指出,对于其他境外投资者,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粮食且粮食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9%。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