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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己”企业借款也要缴税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8日 04:00  信息时报微博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黄聿婷 韦凡)老刘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经营的公司一向奉公守法,最近竟收到一张税局的处罚单,细问原因更意外,居然是自己向公司的一笔借款未申报个税。

  话说两年前老刘向公司财务借了5万元现金急用,由于是自己投资的企业,钱又不是很多,忙起来他就不记得及时把钱还回去。接到处罚单后老刘百思不得其解,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点钱用,为什么还得缴税?想来想去他都觉得是自己受了冤枉,于是打电话给12366地税咨询台去抱怨。咨询员告诉老刘,由于这笔借款在当年度未及时进行归还,借款的用途也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故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员同时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上述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由于老刘的5万元现金借款即未按时归还,又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故税务机关依法对老刘公司追缴欠缴个税税款及对未及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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