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29日 14:34  商务部网站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11-12-07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由2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32号所附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同时废止。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