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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热费欠缴“跨年”将收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31日 10:25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12月31日电(记者强勇、管建涛)记者12月31日从哈尔滨市房产管理部门获悉,根据这个市最新的供热办法,居民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本供热期热费,逾期未交齐热费的,供热公司可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2011年是《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实施第一年。根据规定,居民用户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非居民用户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7.49元收取热费。实行热计量的用户,应于12月31日前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一半的热费,其余应在12月31日前交纳。

  哈尔滨作为典型的高纬度高寒地区,冬季漫长,每年供热期长达六个月。对新建住宅在供热期间进户的,将按实际供热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热月,其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天以上收取整月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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