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浙江一官员与两情人协同受贿491万元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0日 10:11  财新网

  一审被判无期,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12月19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王金明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王金明因受贿491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据新华网报道,1999年至2011年3月,王金明利用担任南湖区(原秀城区)余新镇镇长、党委书记、嘉兴工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南湖区区长助理、南湖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收受财物共计价值491万余元。

  此外,王金明还有两名情人徐微频、李治文。王受贿的大量钱财,与这两名情人有关。其中,嘉兴市南湖新区社区服务中心建安工程对外公开招标时,王金明通过徐微频将招标信息告诉了汪某。汪某中标后,徐微频收受汪某90万元好处费,并告知了王金明。

  此前,王金明的两名涉案情人徐微频、李治文已经另案处理,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3个月。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明构成受贿罪成立,但指控其另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一审判决,王金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金明退赃款10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财新记者 李永春)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