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娄女士和律师姜先生在工商局网上登记企业名称,并收到预约短信,但到朝阳工商分局现场办理时被告知该名称已过期,需重新核名。娄女士二人认为重新核名没有依据,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朝阳工商分局完成注册。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 申请后收到预约成功短信
娄女士和代理人姜律师准备成立一家法律咨询公司。两人诉称,他们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网上服务系统”网站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去年12月经核准后,朝阳工商分局出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显示名称有效期至今年6月21日。
今年6月21日,他俩通过该网站提交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但因操作系统原因经多次修改,最后于8月15日通过审核。经电话预约,朝阳工商分局短信告知:“预约成功!办理时间为8月26日”。
娄女士等人表示,他们按时到该局提交书面材料办登记,却被告知企业名称已过期,只能重新核名。
他们认为重新核名不合理,为此将朝阳工商分局诉至法院。
工商局 网上申请只是“预备”
庭审时,朝阳工商分局辩称,设立公司应申请名称预核,预核通过后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自动失效。接到娄女士申请后,该局于去年12月22日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截至今年6月21日,该局并没收到娄女士提交的任何材料,因此这份名称预核通知书自动失效。工商分局做法并无不当。
工商分局还提出,“登记注册网上服务系统”是便民措施,不是行政行为,网上审核只是格式审核,而非受理审核。娄女士在网上申请的步骤只是注册受理前的准备工作,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现场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才会被取消。至于原告收到的短信只表示其向朝阳工商预约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并不代表当事人申请相关登记事项成功。
但娄女士对这种说法不认可。她称,网上申请过程中自己先后被要求修改了6次,网上的相关告知也足以证明网上系统已进入实质审核。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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