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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解读“房屋所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5日 04:19  京华时报微博

   本报讯 (记者唐琼)上周五上午,本报律师团走进了西城区什刹海街道后海社区,就近来引发居民关注的“新婚姻法”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开展了义务法律讲座,并接受了社区居民的现场法律咨询。

   当天上午,后海社区活动室里坐满了前来听讲座的社区居民,“可算是来我们这儿了,瞧前面的报纸,都在别的社区讲两回了,想去听吧,年纪大了又折腾不起。”60多岁的社区居民刘阿姨表示,自己特别喜欢看法制节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她一直在关注。这次讲座的题目,十分对她的胃口。本次走进社区的律所是京华律师团成员之一的雄志律师事务所,主讲杨国斌律师把司法解释中大伙儿最关心的房产问题单独拿出来进行了深度解读,居民听得频频点头。讲座之后,律师对居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本报律师团将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深入到社区,结合居民的需求向大家讲解法律问题。对此活动感兴趣的社区,可发送电子邮件到jhlst@sina.com报名参加。

   >>案例答疑

   婚内亦可请求分割夫妻财产

   张先生问:我和妻子感情很好,但她几乎把我们的积蓄挥霍一空。若不离婚,我能请求法院分割我俩的财产吗?

   雄志律师事务所关长军答: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请求分割,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张先生可以提出请求。

   以父母之名购房改房不属夫妻共产

   王女士问:儿子、儿媳以我的名义购买了单位房改房,现在他们要离婚,儿媳妇可分割我的房子吗?

   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答: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王女士儿媳可要求返还部分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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