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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拨已转持国有股证券(股票)不收过户印花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5日 19:57  中国经济网微博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5日讯 财政部今日公布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通知》规定,对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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