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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失业人员离京可领回险金 两种方式予以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4日 06:50  中国经济网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王明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近发布消息:外埠失业人员离开北京时,其失业保险待遇可通过一次性领取或转移保险关系两种方式予以落实。

  外埠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留京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到参统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按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具体标准为:外埠城镇职工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计算,确定增发月数,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目前,北京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为891元,最低为782元,月平均标准为836元。

  (责任编辑: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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