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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发布赴港团体游须知在港购物半年内可退货 不得强迫购物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1日 00:59  汉网-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韩玮 实习生刘春雪)今后,武汉市民如在香港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店铺内购物后不满,可于购货日起计6个月内提出退货要求,且无需任何理由。

   记者昨从国家旅游局网站获悉,香港旅游事务署19日发布了《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从购物到导游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须知》规定,游客在港可自由选择是否购物,旅行社、商铺或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游客消费,也不得强留游客在定点店铺内。

   根据旅游业议会《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游客如在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店铺内购物后不满,可于购货日起计6 个月内提出退货要求,如货品没有损坏或因使用而导致损耗,就可获全数退款。此外,零售商对货品作出虚假陈述或展示误导价格属于违法行为,游客可致电香港海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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