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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旅游时炭火取暖双双中毒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5日 09:27  上海商报

  受害老夫妇状告保险公司和农家乐经营者 索赔90余万元

  商报记者 周敏

  一对老夫妇购买指定保险后获得旅游机会,然而临安游却成了一场噩梦。在当地一家农家乐的客房内,夫妻双双一氧化碳中毒,妻子如今已丧失独立生活能力,而丈夫为照顾老妻只得常年请假,被单位“内退”回家。为此,他们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农家乐经营者熊某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保险费、误工费等在内的90余万元。昨日上午,此案在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免费游”遭一氧化碳中毒

  刘先生和妻子唐女士是某保险公司的老客户,2009年1月初受邀到上海浦东俱进路参加“生存金累计生息”的现场咨询会。

  刘先生称,“会上,他们宣布凡购买保险的,便赠送2日旅游一次。因我们是老客户,信任他们,便购买了保险得到了去旅游的机会。”

  他回忆,同年2009年2月21日,自己和妻子以及其他客户,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浙江临安旅游。

  同日抵达当地后,他们被安排在一家农家乐住宿。刘先生夫妇被分配到底楼一间没有空调的房间。然而,次日凌晨3时许,他们被农家乐老板发现昏迷在床,不省人事,伴有呕吐、大小便失禁等症状。随后,夫妇俩被紧急送往临安当地医院抢救,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

  妻子病重无法独立生活

  回沪后,夫妇俩继续前往医院接受高压氧舱治疗。但不幸的是,唐女士从2009年3月起出现记忆力减退等渐重症状,4月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后迟发性脑病住院治疗,后又前往长海医院、浦东精神卫生中心等多家医院治疗。

  经鉴定,唐女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肢体伤残等级十级,因一氧化碳致精神障碍则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六级伤残,且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今,夫妇俩已花去了20多万元的医疗费,而唐女士的病情仍没什么好转。据刘先生称,妻子不能自如行走,大小便失禁,已无法自己独立生活,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的精神障碍需常年亲人护理照顾。而刘先生自2010年全年请假照顾妻子,因此被单位要求“内退”,经济收入急剧下降,同时因中过毒,他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大不如前。

  为此,他们将某保险公司和农家乐经营者熊某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保险费等在内的90余万元。

  庭审聚焦

  ■焦点一:

  谁是旅行组织者?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谁是旅游的组织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刘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才获得了免费旅游的福利,无疑这次旅行是保险公司组织的。

  但保险公司否认刘先生的说法,称此次旅游是业务代理人自发组织的,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而公司的代理人张先生昨日也出庭作证,承认这次旅游是几个保险代理人自发组织的,是代理人反馈客户的一种手段,与保险公司无关。双方是代理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焦点二:

  谁该为意外买单?

  尽管,保险公司否认此次旅游是公司行为,张先生等代理人也非自己的员工。但原告一方认为,刘先生夫妇获得此次旅游是在购买指定保险之后才获得,所以这个旅游服务其实是有偿的。

  同时,证人张先生在旅行途中,也被人称做“张经理”,他有经理职务,无疑保险公司应当在旅游过程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旅游与公司无关,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食宿提供者,农家乐老板熊某一方则表示,自己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50元/天的食宿费用,价格十分低廉,所以他所应尽义务也是有限的。

  ■焦点三:

  原告是否存在过错?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就刘先生夫妇是否存在过错展开讨论。

  刘先生认为,自己旅游住宿等是被安排的,没有选择权,农家乐老板熊某提出炭火取暖的建议时,自己曾提出异议。但熊某则告诉他:“没有事的,农村都是用这个方法取暖的。”

  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夫妇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炭火取暖危险的常识,刘先生夫妇在这起意外中存在过错,自然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熊某则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说法,他表示是刘先生自己到厨房拿炭盆到房间取暖的,自己并未提出炭盆取暖的建议,事先也不知情,因此,刘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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