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保护对象将参照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名录包括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历史建筑的,由市保护委员会公布为规划控制建筑。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要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风貌协调区,设置保护标志。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保护条例》中首次设立市保护委员会,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保护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负责建立和维护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理信息系统。(余章莉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