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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护条例》市级保护对象应具备一定规模,保存文物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或者地方特色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等条件。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由市保护委员会审核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街区和历史建筑公布之日起1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余章莉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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