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赔71万余元 三被告认为系为救女伴落水所致
商报记者 周敏
2003年,一名5岁女童在中远两湾城小区亲水平台玩耍时不幸溺亡。时隔7年,又有1名17岁的男孩从亲水平台滑入苏州河溺亡,伤心的死者家属将上海万业企业两湾、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71万余元。昨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起案件。
家属
声称救女伴少年溺亡
2010年11月12日,中远两湾城小区内发生一起惨剧。当天中午放学后,17岁男孩小杰和女伴小琳进入中远两湾城散步,两人因听到浪潮声,便走到中远两湾城亲水平台处看个究竟。
之后,女伴小琳在亲水平台上跨过链条时,正好踩到了亲水平台的坡道,由于站立不稳便沿坡道向河中滑去,一旁的小杰立即伸手拉她,不料两人同时滑入河中。最后,小琳被人用竹竿救起,而小杰却不幸身亡。
此后,小杰的父母将第一被告上海万业企业两湾,第二被告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要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赔偿71万余元,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并对中远两湾城内亲水平台增设防护措施。
争议一
原告落水是否归三被告管
“亲水平台的设计存在缺陷。”原告认为,由于第一、第二被告作为开发商,其设计的中远两湾城亲水平台连接的是至少三米多深的苏州河水面,且该平台在苏州河退潮时露出明显坡道,极易吸引未成年人靠近甚至站立,该亲水平台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安全上存在隐忧,且完工后亦无任何保护措施。
对此,第一、第二被告辨称,其虽为中远两湾城亲水平台的建设者,但“两湾一宅”的项目因与苏州河相邻,要在苏州河沿岸留出固定距离为防汛所用,而这块地皮并非政府批给开发商的建设用地。第一、第二被告认为,小杰溺水身亡的地点在亲水平台之外,因此事故应认定发生在“社会公共领域”。
而第三被告物业公司也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公共市政范围场所”,且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服务条款原告并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死者小杰并不是中远两湾城的使用人、业主或访客”。
争议二
案发地点是否有警示标志
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案发地点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告认为,第三被告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疏失,平时对该平台缺乏起码的有效养护,未将亲水平台的注意事项明示,且事故发生当时未采取及时的施救行为。
“已经设置了相当多的警示标志。”对于原告的指认,第三被告予以否认。第三被告认为,案发时,案发地的附近已经设置了较多的警示标志,并且在原告及其女伴落水后,已经有两名保安奋不顾身地施救,并且成功救起了小琳。“在道义上,我们已经履行了一部分的社会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而昨天,小琳出庭作证,当庭表示,自己当时是被附近的居民救起。
争议三
被告质疑死者遇险失足
小琳陈述当时由于坡道湿滑,加上有青苔,小杰为救她跌落水不幸遇难。
对此,被告方认为,小杰当时已经年满17周岁,相关证据显示出其落水前曾在坡道上做出过危险动作,对于该动作可能造成的后果,其本人应该具有基本的认识。单纯将责任推卸至被告,理由难以成立。
被告方同时认为,小杰真正的死因是其为了救女伴而身亡,并非自己遇险失足而死。
而原告方面则认为,早在2003年中远两湾城就曾发生过“5岁小女孩亲水台一案”,最后以被告支付巨额补偿金,原告撤诉为终了。时过境迁,悲剧再次发生,小杰溺水身亡一案的发生,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