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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活”父亲索要补偿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6日 10:37  上海商报

  离家躲债十年回沪后被“死亡”

  

  商报记者 周敏 □孙超

  离家躲债近十年的老王(化名)去年回到上海,突然发现自己已经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并且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子也被女儿取得产权后出售。在撤销宣告死亡判决后,老王试图入住女儿家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老王起诉法院要求女儿小琴(化名)对自己进行补偿。日前,普陀法院一审判决小琴补偿父亲老王40万元。

  回沪后方知5年前已“死亡”

  老王是个聋哑人,1992年离婚后,就一直同女儿小琴共同生活。两人原居住在闵行区漕宝路某处的房屋。当时这套房子是动迁得来的安置房,承租人是老王,小琴是同住人。

  2000年初,老王因生意失败及债权债务纠纷等原因,丢下了20岁出头的女儿小琴离开了上海躲债,从此杳无音讯。2010年10月,外出将近十年的老王回到了上海,他发现自己曾经居住的漕宝路的房屋已被卖掉。同时他吃惊地发现,2005年,女儿就向闵行区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2006年9月,法院做出了宣告死亡的判决。在自己被宣告死亡后,女儿小琴先将漕宝路房屋买为产权房再将该房出售,然后,小琴再购入普陀区达丰新村的房屋,还将户口迁入该房屋。

  经过老王的申请,2010年10月,法院作出撤销宣告老王死亡的判决。之后老王要求入住达丰新村的房屋和女儿同住,并要求迁入户口,以便办理原告的低保及养老手续,但遭到女儿小琴的拒绝。去年年底,老王向普陀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对自己进行补偿。

  女儿称父亲不负责拒赔偿

  法庭上,小琴称自己的父亲一直对家庭极不负责。父亲失踪长达十年,当初父亲离家出走时带走了家里所有的证件,只留下一堆债务,债主讨债、骚扰、威胁,造成自己在数年内无法正常生活就业。自己申请宣告父亲死亡均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现在她表示无法同这样的父亲共同居住,也难以接受他的户口迁入,更不同意给父亲任何赔偿。

  案件审理中,小琴坚决不同意父亲入户居住达丰新村房屋,也不同意按目前市场价值给付折价款,只愿意补偿父亲15万元。由于双方各执己见?熏导致案件调解不成。

  法官认为,老王当初为躲债擅自离家出走,又未及时与家人取得联系,的确有不妥之处。但老王是个聋哑人,并且在离家时女儿小琴已经成年,小琴应对老王给予充分的宽容和谅解。老王返还上海后,原有住房已被小琴出售,小琴既作为女儿又是作为房款的获得者,如果不同意父亲居住现有房屋,就应对父亲的居住和生活进行妥善安排。

  老王被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原告原先居住的房屋已无法返还,老王要求小琴给付补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在确定房屋补偿款时,应考虑该房出售时的价值、被告有帮助原告解决居住问题的责任等情况,酌情确定补偿的数额。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小琴应一次性给付老王房屋出售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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