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购销差率将统一标准: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为基础,中标价或进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元~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100元~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