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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醉驾困惑” 需构建互动的立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 08:55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各地法院证实最高法院已下发关于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呼应了之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的符合醉驾标准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之观点,由此引发社会普遍的担忧。

  醉驾入刑既是对居民行路权的充分尊重,又有助于对醉驾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刑罚的威慑。全国人大排除非议推动醉驾入刑,并非单纯考虑醉驾等诸多恶性交通事故引发的民愤,而是醉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主观故意。

  毕竟,醉驾者理应了解其行为的危害预期,属明知不能为而为之的行为;同时不同人抗酒精能力不同,掩盖不了酒精对醉驾者行为的确定性扭曲,因此醉驾在法理上不属结果犯,自然通过事后惩罚并不足取。何况,一旦醉驾入刑在现实中不能严格执行,那么不利于刑法的法律威慑力。

  目前刑法对醉驾的定刑是清晰的,即驾驶者血液中酒精浓度多少构成醉驾是清晰的;最高法院充其量只能诠释醉驾入刑的具体应用问题,如怎么对醉驾案情分类甄别,抑或根据醉驾的案情分类决定对醉驾者的拘役是强制性还是取保候审等非强制性手段。毕竟,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就法律、法规等应用问题的说明,且应避免与现存法律出现不一致。

  当前,醉驾入刑的定刑标准并不是基于危害结果,而是醉驾行为本身,即不管醉驾是否存在危害后果,醉驾本身就属犯罪侵权过程,已侵犯了他人安全行路权,具有明显的公共安全危害性。这就是为何社会强烈反对监管部门对刀具等立规管制,而对醉驾入刑叫好。殊不知,购买刀具等并非危害行为,而醉驾本身就在犯罪。

  当然,当前醉驾入刑凸显而出的司法解释权与法律解释权问题,既映射当前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同时揭示出以罪刑法定为主的条文法系,赋予司法解释等机构何种自由裁量空间,才能在捍卫法律权威的同时,又提高法律对现实的适应性。

  无须讳言,当前因酒驾出现的社会困惑,首先提示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如果立法在很大程度在执法中存在可操作性等问题,那么在现实中就会给与最高法院等在司法解释方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到这次醉驾入刑问题,刑法并未详细规定屡次醉驾如何量刑等问题,从而客观上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子中难以把捏,这赋予了司法解释权以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我们认为,当前全国人大应考虑进一步做出法律解释,如明确对初次醉驾者以拘役并处罚金量刑定罪,等等。

  与此同时,还需要从根本上构建趋势互动的立法程序,以提高法律对复杂现实情况的敏感应对能力。以罪刑法定为主的条文法系(大陆法系),在法律的确定性上具有突出优势,却由于现实的复杂性使立法机构需要频繁地对法律进行修正,也难以有效提高法律之于现实的完全规范能力,从而导致了法律规范和法律契约的部分不完备性。

  因此,当前一方面应加快立法的公开性,走出部门立法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可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专门设立一个法律解释部门,专门从事各级法院对法定罪行无法处理的搜集、解释和研究工作,以避免司法解释涉猎对法定罪行的实质诠释。

  由此可见,当前立法部门已认定醉驾的刑法责任,且醉驾入刑的目的不是重典治乱,而是借助刑罚威慑醉驾等危险行为。因此,任何人和组织都应尊重法定罪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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