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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作品归影楼属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0日 02:17  新京报

  廖爱玲

  西城工商要求辖区婚纱摄影行业更改格式合同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摄影公司”、“预约定金概不退还”,昨天上午西城工商分局合同科、西长安街工商所、婚纱摄影行业协会对西单婚纱摄影行业使用格式合同中的定金、套系外照片归属、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规定一一指正,并向部分影楼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西单商业街是全市婚纱摄影企业的聚集经营地区,霸王条款的投诉量渐渐增多。西城工商发现,最典型的霸王条款———最终解释权在多家婚纱预约单上依然出现,工商部门要求影楼删除,不得再出现在合同中。

   主要婚妙摄影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本合同项下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公司”。

   西城工商:影楼为消费者拍摄的婚纱照片,属于接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消费者不要的照片,影楼应删除,如果消费者选用,可事先约定照片的价格。

   霸王条款:“定金既经缴交,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预约定金概不退还”、“定金摄影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

   西城工商:按照《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放弃拍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影楼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拍摄服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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