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此番清理行动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
【背景】近日,深圳市警方通报,为确保今年8月召开的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安全,1月1日至4月10日,该市开展了“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总计有八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理出深圳。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指出,深圳警方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群”是深圳举办世界大运会的一项重要安保措施。目前,深圳户籍人口及办理居住证的人口总计超过1400万,实际居住人口可能已超过1500万,“治安高危人员”是人口管理的最大难题。
申少保解释称,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是指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具体人群包括:
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没有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有群众举报,具有现实威胁的人员;涉嫌吸毒贩毒或有销赃嫌疑的人员;长期滞留深圳,靠非法收入维持生计的人员(如操纵儿童乞讨、扒窃人员);有报复社会的极端言行,可能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人员;肇事惹祸、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使用假身份证在旅馆居住或承租房屋的人员等。
深圳此番清理行动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发网友质疑。舆论大多认为,深圳警方清理所谓“治安高危人员”,实际上把在深圳生活、居住的人分为三六九等,损及公民基本权利,也有损深圳作为移民城市的形象。
那么,为确保大型体育赛事安全,是否一定要突击清理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深圳警方此次大规模清理“治安高危人员”,对城市治理提出了哪些反思?
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袁崇法认为,深圳此番清理行动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增加了社会成本,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至为不妥。同时,深圳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也存有人身歧视意味,是一种倒退。
在袁崇法看来,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任何人非经法律审判,不得定罪。所谓“治安高危人员”只应限于法律认定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除此而外的人群都应该视为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和社会权利,可自由选择留居城市。
但是,深圳的清理行动却违背了法治的精神。举例而言,深圳警方把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定为“治安高危人员”,就是因其过去的行为而推断其未来,人为把普通公民划分成不同等级。“这种界定不但是不允许改正错误,甚至是不相信人能改正错误。”
同时,深圳警方把可能危及他人的精神病人也定为“治安高危人员”,充满了对这个弱势群体的歧视,有碍基本人权。可悲的是,这种通过行政手段清理精神病患者的做法,此前在其他城市举办国际赛事时也出现过,可谓“中国特色”。
袁崇法指出,在中国,举办大型赛事或活动,为确保安全,常常会清理流动人口。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就有大批人群离开首都,外籍人士的入境也受到一定限制。但这种做法的效果却令人怀疑。“所谓高危人群被驱逐后,压力并未消失,而是转移到其他地方。”
事实上,清理行动中被迫离开的人群,还会面临具体的困难。比如,这些人的房租合同可能尚未到期,容易发生经济纠纷。袁崇法警告,必须正视清理行动的巨大外部成本。目前,这些成本都是由外来人口承担的,城市政府并无考虑。
他最后指出,有两大问题值得深入讨论:一、城市管理中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二、如何面对那些没有正常职业或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人群?对前者,政府必须依法办事,保障其基本人权。对后者,应把其视为正常人和普通公民,绝不能随意驱赶,打入另册。■
(财新实习记者 屈运诩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