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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1年3月22日对广州市电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告知事项:
1、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
2、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