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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产权房 房款获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3日 03:06  新京报

  陈博

   本报讯 (记者陈博)因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民房,合同被判无效。日前,北京城镇户口的王先生起诉房主,索要房屋当年购房款、装修损失等费用。

   近日,门头沟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获赔当年购房款及利息、新盖房屋价值、装修损失和税费损失等共计32万。

   1996年4月,门头沟区村民徐女士将自家4间房屋,以4万元卖给了王先生。

   2010年3月,因涉及拆迁,徐女士起诉王先生称,王先生购买此房违反国家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

   门头沟法院认为,房屋所在宅基地系农村集体土地,双方转让房屋行为无效,王先生应腾房。

   判决生效后,徐女士申请强制执行。

   王先生称,自己在原房基础上自建几间房,“腾房”判决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于是起诉徐女士,索要当初的购房款等损失。

   日前,法院判决徐女士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32万。

   近日,王先生拿到32万元的补偿款,自行腾退房屋,徐女士重新收回了自家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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