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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今冬的北京雨雪出奇少,气象学家已经不得不承认这是气候异常的表现。在北京见到周文的那天,刚好是个雪天,但雪花依然飘得很吝啬,落在地上,还未来得及抱团,就化作雪水,流进了城市排污系统。
这天,在南城一个连正经咖啡厅都没有,仅提供茶水的宾馆大堂,作为湖北省鄂州市农村信用社(下称“鄂州农信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下称“鄂州农行”)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下称“纠纷案”)的代理人,周文给记者讲述了他和鄂州农信社长达15年的诉讼波折。
鄂州农行与鄂州农信社本为一家,演变到对簿公堂,缘自上世纪90年代“行社脱钩”中资产负债划转置换纠葛。此后15年来的数次诉讼一波三折,案件审理反反复复,周文苦笑称,“每次一审都是农信社胜,二审就输。”
如今,鄂州农信社计划成立农商行的进程已开始倒计时,但高居不下的不良贷款率仍是最大桎梏。
2006年,鄂州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仍超过25%。该行风险科一位负责人感叹,如果剥离了农行划转的不良,其自身业务指标在2006年已可符合成立农商行的要求。
行社脱钩纠葛的背后,折射出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撑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支持“三农”建设的重要力量,却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利益被忽视的尴尬。
4月8日,记者试图联系鄂州农行无果。当天下午,湖北银监局一位人士透露,该局对此鄂州农信社的问题十分重视,前日刚刚召集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情况并提出了几点意见。
案件审理为何如此跌宕起伏?农信社、农行究竟谁是谁非?历时数十载、涉及无数金融机构及领域的金融体制改革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是否还有“被遗忘的角落”?就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差点被遗忘的角落
矛盾的症结在于,农行向农信社划转资金的行为究竟是两家独立法人之间的违规经济行为,还是一家机构的内部经营问题。
这是一场历时15年的漫长诉讼,故事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讲起。
1993-1996年,国务院为了更好、更快地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决定实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红红火火的改革大幕拉开,作为改革大举之一的“行社脱钩”也如火如荼——各地农信社与农行,相继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虽然国务院、央行、农总行相关文件三令五申的表态,明确指出这次改革仅是管理体制的改革,农行与农信社相互间不准相互划转存、贷款及资产负债,但脱钩过程中,问题和矛盾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在一份由鄂州农信社送呈有关监管部门的报告中写道:1996年,鄂州农行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利用其代管农信社的独特身份,向鄂州市19家农信
社置换鄂州市农行自己对外经营的呆账贷款6368万元,亏损638万元,要求农信社代其对付存款利息616万元。
不过这一数据并未得到鄂州农行方面的确认。来自武汉人行的统计数据显示,1993-1995年鄂州农行并入当地农信社各项存款5368万元,各项贷款4368万元。
为了追回被鄂州农行划转走的4000余万元资金(不含利息),鄂州农信社开始了漫长的诉讼。周文说,他们四处碰壁,也有过转机,事态发展起起落落。
以鄂州市燕矶农信社(下称“燕矶农信社”)为例。1998年,发生划转两年后,燕矶农信社向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对鄂州农行提起返还财产诉讼。法院认为该纠纷是内部资产划转,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000年,鄂州农信社向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反映,省人大指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下称“武汉人行”,当时还没有设立银监会)解决此纠纷。武汉人行认为鄂州农信社与鄂州农行是平等主体的民事行为,应由法院受理。
法院和人行各执一词,但矛盾的症结在于,农行向农信社划转资金的行为究竟是两家独立法人之间的违规经济行为,还是一家机构的内部经营问题。
2001年,由农民入股、集体所有制形式的燕矶、杜山等农信社,各自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鄂州中院”)提起诉讼。
但2002年发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第10号明传,将鄂州农信社当时诉诸法律之路堵上了。
10号明传称:鉴于此类纠纷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政策原因,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众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生存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已经受理的,终止受理或暂缓执行。
就在同年,对此问题进行调研后,武汉人行出具调查报告称,1993-1995年间,鄂州农行乡镇营业所试行撤、并、转,先后将19个农行乡镇营业所予以撤销,其资产负债及人员整体并入当地农信社。其中农行燕矶营业所并入燕矶信用社的各项存款为348万元,各项贷款为879万元,资金缺口531万元,由燕矶信用社注入货币资金进行了弥补。同时,将鄂州市城区3家农信社撤销,其资产负债及人员整体并入农行,并入各项存款14514万元,各项贷款8609万元,实收资本419万元,人员105人。
报告载:“本次调查表明,行社双方均对上述撤并转的事实及人、财、物划转数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调解多次均无果。
调查报告显示,行社之间的分歧有二。
第一,是否侵犯了农信社合法权益。
武汉人行在调查中,发现基层农信社人士普遍反映,农行违反人行、农行两总行规定,向农信社划转不良贷款和存款,转嫁包袱,并使大部分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或资不抵债,侵犯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鄂州农行则认为,当时农信社由农行领导和管理,所社撤并重组是农行有组织领导的内部行为,是农行经营策略的调整,不存在转嫁经营包袱问题,且曾签订合同,应守约执行。
分歧二是,到底是个案解决还是一揽子解决。
鄂州农行认为,对于燕矶农信社的资金纠纷遗留问题,不是不可以个案解决,但其他涉及到撤并转的信用社也会提出此类要求。此外,如果农总行不授权,市农行甚至省农行都无权解决。
周文向记者提供了几份行社脱钩时期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和电传等文件,文件均指出,“农业银行各级行和农村信用社不准擅自划转存款和贷款”,“对少数地区农业银行以消化转存款为名,向信用社转贷款的现象要立即纠正”,“对已划转的存款、贷款所剩余额重新划回”。
“187号”转机
按最高法院明传(187号),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恢复,这对鄂州农信社来说曾是一次转机,虽然最终结果又重新回到原点。
2005年6月,重大转机出现。
最高法院再次发出明传(187号)称:全国农信社改革工作基本结束,相关部门已不再出台相应的处理意见,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恢复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
之后不久,鄂州中院重启该类案件的审理。
以另一家涉及纠纷的杜山农信社为例。鄂州中院判决鄂州农行返还杜山信用社向其支付转移的存、贷款的对价款,及代其对付给储户的存款本息,并赔偿其占用上述资金的利息损失。对于利息标准,判决书亦明确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农信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从支付对价款及对付出存款本息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记者在判决书首页看到“(2001)鄂州法民***”的字样,或许如果没有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10号明传,这份判决书早已生效。
但事件远未就此画上句号。由于鄂州农行不服判决,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湖北高院于2006年2月16日受理了该案,并最终于2007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农信社的起诉,并明确:“此裁决为终审裁定”。
农行方面上诉的主张是,1993-1996年间,两家机构进行了撤所并社或撤社并所,行社进行了存贷款的对应划转,并签订《移交协议》,且协议上有杜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鄂城支行主管会计的签字;此外,自资产划转到一审判决“农行返还对价、信用社退回贷款凭据”,已经过了12年之久,因缺乏返还的基础,判决将无法执行。信用社方面则在答辩中称,鄂州农行借撤所并社的机会,采取“非常手段”转移债权债务,并要求农信社支付对价,致使农信社不良贷款急剧上升,资产损失严重。
所谓“非常手段”,周文称是几起特殊的人事任免。其透露,1995年燕矶农信社主任张长青“因为拒不接受农行划转的贷款,而被农行鄂城支行免职”,并由农行燕矶营业所主任何开春继任,之后何留任。
在“撤所留社”的过程中,鄂州农行与鄂州信用社的相关负责人办理了有关凭证的移交、接收手续。这些凭证包括:移交说明、农行杜山营业所账务移交表、存款、贷款移交表、贷款明细移交表等统计文件,还有借款支取凭证、贷款凭证、特种转账贷(借)方传票(还息)、转账支票、进账单等原始凭证。
据周文讲,有些原始证据很多都是几十年前开具的,他们怕凭证损毁,很多都进行了塑封。在他向记者提供的一张发黄的印有“中国农业银行鄂城支行”字样的借据上,记者可以清晰地看到:贷出时间1969年9月5日,借款金额2元,用途“生活”。
而像这样的借据,鄂州农信社下辖机构中现存6万余张。
虽然信用社对被划转债权债务进行过追索,但大部分已时间久远(例如1969年),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最终,湖北高院确认原审查明事实属实,但仍认为双方相互划转存贷款是内部资产划转活动,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切又回到原点。
二次败诉
在很多人眼里,农行和农信社脱离之间形成的债务纠纷,就像一个家庭里的老大和老二分家一样,老大在分家产时占了老二的便宜。
在收到二审裁决的当年,周文又代表鄂州农信社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
然而,事件发展过程如出一辙。湖北检察院在查明事实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抗诉报告,最高检认为湖北高院审理该案必须依据“187号明传”所规定,并认为该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错误,应依法纠正,故向最高法院做出抗诉决定。
2009年,最高法院确认鄂州中院前述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但仍不受理此案,理由还是该纠纷不归法院审理。
无奈之下,周文在今年3月3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最高法院提出国家赔偿。按快递公司提供的信息,该信件已于3月6日送达最高法院。
3月下旬的一天,记者以周文朋友的身份,到位于北京东交民巷的最高法院询问关于国家赔偿的申请是否已被受理,被告知无法查询,只能回去等待法院相关人士的联系。最高法院工作人员也拒绝提供任何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方式。
让周文困惑的是:187号明传已经表示恢复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但此案仍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被裁定信用社败诉。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专栏),他当年曾经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制度设计与实施。焦瑾璞的一句话或许道出了问题的真谛:在很多人眼里,农行和农信社脱离之间形成的债务纠纷,就像一个家庭里的老大和老二分家一样,老大在分家产时占了老二的便宜。
焦瑾璞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形不止发生在湖北鄂州,很多地方都出现过。
据记者调查,东三省的黑龙江、辽宁、吉林,山西、江西、重庆、四川、广东都在行社脱离中产生过资金和债务纠纷,但形式不尽相同。有的是在行社脱钩前,农行和信用社之间相互拆借、借贷或担保,至脱钩时尚有债务未清偿;还有的发出贷款指令的和最终发放贷款的并非同一家机构,一旦发生坏账,责任则难以完全确认等等。
记者拨通上述地区几家农信社相关人士的电话后,对方大都不愿正面回答,有的表示“不愿跟农行把关系搞僵”,但也大都承认遗留债务给农信社日后的经营背上了不小的包袱。
仍以燕矶信用社为例。武汉人行的调查报告显示,1995年11月末,燕矶信用社各项贷款866.5万元,其中不良贷款381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0%;12月划转后,其各项贷款1716.6万元,其中不良贷款1253万元,占贷款总额的73%,分别比划转前增加了872万元和33个百分点。
“至2002年5月末,燕矶农信社不良贷款为2009万元,占比为72.4%,仍然维持在当初并入时的水平。”报告称。
更为艰难的是,由于当年划转的贷款大部分为上个世纪5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初所放,追索非常困难。人行称,燕矶农信社经过多年的努力仅仅收回33万元,其余的846.44万元已形成呆账无法收回,贷款损失率达96.25%。
另据武汉人行调查认定,1995年11月末,燕矶农信社历年亏损为31.8万元,至2002年5月末,其历年亏损已达1034万元,其中农行划转不良债权形成的亏损为623.8万元,占亏损总额的63.6%。
燕矶农信社一位姓周的农民股东告诉记者,当年他投入到农信社的几十万元,很长时间都没分过红,直到最近一两年,经营有了点起色,才有了一些分红。
鄂州农信社风险科负责人认为,农信社此后通过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通过发展新业务,逐渐消化了部分不良贷款。但是不良形成后,给业务的开展带来很坏的示范效应,造成不良贷款难以收回、不良贷款率急剧上升,形成恶性循环。
改革进行时
中央安排用于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的资金额度累计超过2500亿元,占全国农信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比例超过80%。
发生在湖北鄂州的“行社脱钩”遗留问题,或许只是农信社改革中的沧海一粟。
1996年底,全国共有农信社基层社49000余个,联社2400余个,当年底就基本上完成了“脱钩”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农信社历史上积聚起来的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逐步暴露。而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农信社改革成为改革重点之一。
为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管,有效防范与化解风险,1997年6月,人民银行内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信社改革,并对农信社实施行业管理及监管。
1999年,人民银行开始在江苏省进行农信社改革试点。焦瑾璞告诉记者,“央行是花钱买机制”,为推动改革试点,帮助农信社解决历史亏损和核销不良资产,中央专门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金融配套政策,但也设置了严苛的参与条件,主旨是希望国家的扶持政策及资金,能够起到实质性的改善作用。
2003年5月,农信社改革试点从原来的一个江苏省扩大到吉林、山东、江西、浙江、陕西、重庆、贵州,共八个省市。2004年,改革全面实施,几乎涵盖全国各个省份。
为配合此次农信社改革,国家提出若干配套措施予以支持。按央行日前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载,近年来,农信社改革试点成效明显,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所增强。
截至2010年末,人民银行采取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共计对农信社安排资金支持1718亿元,财税部门减免营业税、所得税760亿元,拨付保值贴补利息88亿元。以上合计,中央安排用于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的资金额度累计超过2500亿元,占全国农信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比例超过80%。截至2010年末,共
消化历年亏损挂账788亿元,降幅达到60%,共有1713个县(市)已全额消化了历年亏损挂账。
此外,截至2010年末,全国农信社按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比例从2006年末的27.93%下降至2010年末的4.2%。自2004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转亏为盈,2010年全年实现利润678亿元。
伴随全国范围内的农信社改革火热进行,鄂州农信社也参与其中,但进程相对艰难。2004年,鄂州市成立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当时,就有改制成立鄂州农村商业银行的打算,但至今未能实现。
虽然在国家政策扶持和自身经营努力下,鄂州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但2006年不良贷款率仍超过25%,不符合银监会6%以下才可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2006年是我们的转折点,当时,如果剥离农行划转的不良贷款,农信社自身业务指标已经可以符合成立农商行的指标。”前述风险科负责人感叹。
直到2008年,鄂州农信社终于扭亏为盈,实现盈利1000余万元,此刻距离“行社脱钩”已经过去了12年,晚于全国信用社整体扭亏(2004年)进程4年。同时,同属湖北省辖区内的武汉、黄石、孝感等几个市已开始筹建各自的农商行。2009年9月,武汉市农村商业银行挂牌。随后黄石、孝感等市相继成立湖北银行。
未赶上头班车的鄂州农信社,依旧有所期待:湖北省政府在今年工作规划中已明确要求,2011年底全省80%以上的市成立农村商业银行。
倒计时开始读秒,与农行之间的这场长达15年的纠纷仍然没有结论。
制度考问
让鄂州农信社再次落空的是,期盼多年的《征求意见稿》,似乎将他们这类性质的纠纷排除在法院受理的范畴之外。
记者在湖北高院出具的裁定书中看到这样一句表述:纠纷产生后双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曾多次对此类纠纷进行过政策性协调,并有较明确的行政处理原则。但周文认为,国家为解决农信社历史包袱沉重问题所给予的前述普惠政策,并不仅针对类似鄂州这样存在资金纠纷的机构。
但焦瑾璞却认为,当时的政策还是对差异化有所顾及的,以前的金融政策很少下到县级,一般都只到省级,而是次为防止省里截留资金,中央将弥补资金直接下发到县级信用社。且当时政策研究部门为了合理衡量标准做了大量测算,核对了截至2002年末总数超过4万家信用社的账目。
“最初计划的弥补资金只有1500亿,后来考虑了种种情况又追加到2500亿。”焦瑾璞说。因此,他认为虽然这不是针对资金遗留问题的特殊政策,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考虑了相应的亏损情况。
但周文告诉记者,以燕矶农信社为例,曾获得中央弥补资金200万元。1995年燕矶农信社接转农行各项存贷款后,贷款若干年来大部分不能形成新的资金运用收益,农信社反而要支付储户存款利息1800万元。
周认为,仅以200万和1800万相比较,仍是杯水车薪了。
“现阶段,农信社应该转变经营机制,通过自身的发展来化解危机。”焦瑾璞表示。
前述业内人士直言,支持农信社摆脱历史包袱的改革洪流中,像鄂州农信社遇到的这类问题并不罕见,改革中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导致农信社天然处于弱势地位。
如今,国有银行改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农信社的整体改革也取得显著成效,虽然大部分农信社在中央为解决其历史亏损问题而实施的普惠政策中取得长足发展,但政策的扶持力度是否足够,是否还存在制度设计上的遗漏?
就像发生在鄂州农信社与农行之间的遗留资金纠纷问题,究竟应该通过怎样的更有针对性的机制进行化解?四大国有银行已经相继上市,接下来,改革重心是否应该转向农村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国家是否应该有更为清晰的思路?
一连串的问题摆在制度设计者的面前。
2010年,银监会曾经召集存在资金纠纷的农信社和农行进行过一次座谈。近日,最高法院和银监会又相继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社脱钩遗留债务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表示,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最高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央行、审计署、银监会的机构共同研究该类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但让鄂州农信社再次落空的是,期盼多年的《征求意见稿》,似乎将他们这类性质的纠纷排除在法院受理的范畴之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社脱钩前一方将向他人贷款形成的债权划转给对方,该对方起诉要求确认划转行为无效或以划转行为无效为由要求划出方承担清偿义务的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本通知下发前,农行或农信社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以行社脱钩遗留债务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的,本通知下发后原告依照本通知向对方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两条规定无论哪条生效,鄂州农信社的纠纷似乎都暂时无从解决。
截稿前,记者再次拨通鄂州农信社风险科负责人的电话时,他还是充满希望地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收到银监会转发的《征求意见稿》,正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