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我们能进步吗?如果双汇这次又躲过这一劫,那么中国的食品安全能再有什么希望吗?
双汇瘦肉精事件被揭出之后,网络上有标题“双汇可能蹈三鹿的覆辙”。
看到后,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假设真的出现三鹿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从三鹿汲取什么教训?
企业经营不善有各种原因。但是在一个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无法转动的时候,大家是不是会记得其实我们已经有破产法了?就像夫妻离婚得学会用婚姻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动用公安来消灭对手一样,这些公司和相关的债权人应该学会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
其实这里面最大的考验实际上是给法院的。而越是类似三鹿这样的案子,越是有示范作用,这些案子组织得好,给大家一个教育的机会。组织得不好,就让大家学习了不良的习惯。比如三鹿。简单粗暴的处理方法很难讲把三鹿资产的价值最大化了。而使得三鹿的债权人,特别是普通债权人,无法真正通过一个合理的程序获得补偿。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其实被大多数人忽视了。
回到双汇,据最新的报道,双汇高管说自己是代人受过,责任应该是饲养阶段的混乱和食品检验过程的疏忽。万总的这个解释其实很有意思。也就是说其实双汇是没有责任的。责任是给猪吃瘦肉精的人和放任这些猪进入屠宰场变成猪肉的人。
其实不管双汇是否变成三鹿,这个案子又给了我们一个机会试验一下我们这么多法律是否能用得上。从三鹿到双汇,我们的法律体系里面又多了一个侵权责任法。我们除了大的民法典还没有完成以外,其实我们不管是刑法还是民法关于这类事件如何处理的法律已经非常完善了。如果谁告诉我说这类的事情无法可依,非得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的话,那可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而且,我们不光有大的像侵权责任法、刑法这样的基本的法律,还有大量的法规、地方的和部门的规章等等。而这些法律的重要性在于,瘦肉精这么大的事,就像双汇万总说的,也许责任都是养殖户的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而这个责任有多大?在双汇和养殖户以及政府部门之间如何分配责任是如何确认的呢?如果是有法律可依靠的话,那么这个事既不应该是政府来分配,也不应该由双汇来分配。否则我们的法律和法院是干什么的?政府应该干自己该干的事。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律制度如何运作是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比如,首先想到的是像这样的大案,肯定应该有一些犯罪的嫌疑,也就是刑事责任可能被发现,那么,从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来看,上来可能公安和检察院的人应该已经行动起来,看看在整个事件里面不管是在哪个地方,是否有人已经犯罪了。这个工作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做了吗?到目前为止好像有报道说各级政府在行动,但是不知道是否按照法律的程序来的?
在刑事责任之外,值得研究的是民事责任如何来追究,有了侵权责任法,其实是有法可依了。谁是侵权人、谁是被侵权的人、如何侵权了、造成了什么损失,这些都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确定的。从实体法来讲,我们的法律还是非常丰富的。
唯一缺的可能是,我们的程序法里面好像还无法实现集团诉讼。在这类案件里面,有一个一般性的问题就是作为这么大案子的一个受害群体,是由无数个个人来组成的。而每个个人起诉双汇的话,一是个人可能觉得没有太大的意义,而没有做,或者个人也没有资源来打这个官司而放弃了。但是如果没有一个人来做这件事的话,就可能造成这样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惩罚而使更多的双汇去违法。因此,为了能够使双汇们能够感觉这种行为的社会成本是多少,我们的程序法里面应该开始允许集团诉讼的存在。
我们什么时候学会了使用我们这么丰富的法律,使得法律真正地发挥作用,双汇三鹿这样的事就少一点。如果总是行政性地处理掉,违法者是无法知道做坏事的成本的。这次我们能进步吗?如果双汇这次又躲过这一劫,那么中国的食品安全能再有什么希望吗?
双汇破产不会产生社会动乱。只有可能对这个社会产生无比积极的作用。因为我们必须有一种机制让一种行为的成本能够进入行为主体的计量过程中,否则他们的行为永远都不是对社会最优的。犯罪的成本越低,犯罪的人和次数就越多。就是这么简单。
(作者为北京博雅新港投资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上一页1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