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3月28日通知称,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691元。
通知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2010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691元。
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69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69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发改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通知称,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