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3月24日电最新一期深圳政府公报透露,深圳最近出台《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要求申请一次性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否则退回全部奖金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金融业已经成为深圳的重要支柱产业,截至2010年底,深圳的总部级金融机构已达78家,金融业占深圳GDP的比重达到13.5%。办法的出台,显示了深圳建设全国性金融中心的决心。
为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落户,2006年深圳市政府出台奖励政策,对在深圳设立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金,其后又将最高金额提高到2000万元。此次办法规定,申请一次性奖励、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均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未遵守承诺的单位,应退回相应资金,该单位及负责人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
办法中的资助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等。资助的项目包括设立总部的一次性奖励、建设总部或租赁自用新办公用房的补贴及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