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出台“被问责”官员“复出”任职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性规定
【背景】近日,北京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京版“问责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一年后“如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领导职务”,必须书面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较之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北京版“问责办法”对官员被“问责”后的任职规定更为明确,同时也删除了官员“问责”后全国版中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的条款。
2005年施行的《公务员法》把中共党委机关干部纳入公务员管理,从而从法律上确立了对党委领导干部的“问责制”。此后,各地出现了不少“问责党政领导”的案例。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党政领导被问责后不久就“复出”,引发诸多争议。
此次北京版“问责办法”,能在多大程度上防范“被问责”官员很快就“复出”的问题?官员“被问责”后,应如何规范其未来就业和出路?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认为,北京市“问责办法”,规定对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两年内不提拔”,是对党政领导问责制的完善,有助于提升问责制的执行力。今后,应尽快出台“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相关规定。
在他看来,北京市“问责办法”呼应了民众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制的诉求,试图在制度设计上有所完善和推进,应予充分肯定。但要防止“被问责官员快速复出”,必须尽快制定并出台官员“复出”任职的基本规范和程序。
目前,《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对“被问责官员”在什么情况下可复出缺乏明确规定。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则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宋世明指出,《公务员法》关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规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责任追究界定。这表现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承担的是一种非直接过错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又由《公务员法》予以明确。
这与欧美国家有所不同。宋世明表示,“在欧美现代国家,由于政党政治、选举政治的竞争性,由于议会政治和媒体的监督,高级官员负有的政治责任一般不需由法律确定,而是作为一种政治惯例,一旦被确证对某事负有领导责任,就会在压力下主动辞职。”
在他看来,现行《公务员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规定,至少具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体现中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更好地建设“责任政府”;二是缓释社会压力,缓和干群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宋世明坦言,现实中,一些党政官员“被问责”后不久就“易地为官”,这使上述问责的两大功能“荡然无存”,甚至会积蓄社会矛盾,降低了公众的信任度。今后,必须渐进调试,制订并出台官员“复出”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减少并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财新记者 杜珂 常红晓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