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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4日 09:48  商务部网站

  各省辖市商务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省商务厅决定自即日起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2010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省商务厅进行资格认定(或批准备案)的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下属回收网点。

  二、年检内容

  (一)落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情况。

  (二)执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情况。

  (三)落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四)年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绩。

  (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管理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及下属网点依据年检内容写出2010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并提交下列年检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4、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网点)无出售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文字证明或年检意见。

  5、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企业(网点)无违反报废汽车回收政策规定的文字证明或年检意见。

  6、《河南省2010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网点)年检表》(见附件)。

  7、经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性文件。

  (二)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下属网点的初审工作,要深入实地进行查看,并在下属网点的自查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省辖市商务局要积极会同当地工商、公安部门根据年检内容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企业和网点年检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省商务厅根据各省辖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年检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年检审核意见。

  1、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网点),由省商务厅在其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印章预以确认。

  2、对不符合年检条件和要求的企业(网点),要限期停业整改。整改期间,停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关闭信息管理系统;超过整改时限仍不合格的,要会同工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3、对未参加年检的回收企业(网点),要会同工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各地务于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抽查,通报年检结果,并进行公告。

  各省辖市商务局要及时将年检工作布置到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认真组织实施,不能图形式走过场,上报材料要实事求是,确保年检的实际效果。

  附件:河南省2010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网点)

  年检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河南省2010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网点)年检表

  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企业(网点)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邮编

  法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万元)

  经营范围

  从业人员数量

  专业人员数量

  主要回收拆解设备

  主要消防环保设备

  主要监控、网络设备

  经营场地面积(㎡)

  防渗透硬化面积(㎡)

  拆解车间面积(㎡)

  零部件仓库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生活用房面积(㎡)

  2010年回收车辆数

  2010年经营额(万元)

  所在地工商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地公安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辖市商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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