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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分房复活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7日 11:25  南方周末

  在住房制度改革13年后,福利分房再次现身。但政府默许企业自建房的前提是,分配对象必须是符合社会保障房分配条件的特定人群,而不是那些乘乱搭便车的富人。

  3月初,据京华时报报道,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表示,通过一年的努力,学清园的1000套住房手续办完,将分给教师。另外还有近5000套的建房计划,这些房源将大致解决清华教师的住房问题。清华教师将以市场价的1/3到1/2购买这些住房。

  这则消息很容易令人联想起1998年之前的福利分房时代。在那个时代,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基本是以福利分房的形式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而从1998年启动的住房制度改革停止了福利分房。当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23号文)发布,要求各地停止福利分房,建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支柱”的住房体系,分别针对高收入、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人群。

  这个被看作“住房制度改革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不过,23号文也同时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当初这样的政策设计,主要是为地处城郊、拥有自有土地的大型困难国企提供一条房改变通渠道。但变通之口一开,形势很快失控。非但困难国企,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争相以经济适用房名义申报单位自建房。

  而绝大部分单位“集资建房”的结果,则是全体职工普调大房、分二套房。自建房已背离“解困”初衷,成为拥有地块的单位再行福利分房之举。

  一面是大批有条件的单位以自建房名义“锦上添花”,一面是大批中低收入群体对真正的经济适用房求之无门,这无疑助长了特权,加大了社会不公。

  自2000年以来,政府开始陆续制定政策规范、限制单位自建房。至2006年8月,鉴于各地自建房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建设部联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196号文),彻底叫停党政机关集资建房。

  但这一现象并未消失,自2007年后又开始出现回潮。而政府的态度也有了微妙变化。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说,房改十年之后,房价普涨,不管是民间还是官方,都掀起了一股反思之潮。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为共识。在这一背景之下,中国政府又开始鼓励单位自建房。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被普遍看作是对单位自建房的默许。

  2007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24号文。其中,第十二条提出“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这份文件还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这一年的广州“两会”期间,获选连任的市长张广宁表示,广州正在制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货币分房、实物分房中“二选一”。“只要单位有地,又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就可自建住房,解决那些没有享受过货币分房和实物分房的困难员工的住房问题。”

  不惟广州,广西南宁、河南郑州以及江苏省等很多地方政府在过去几年间都陆续出台了支持企业自建房的政策。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始终强调,企业自建房是解决困难职工或无房户的住房问题。其供应对象必须是满足社会保障房分配条件的员工。但打开闸门之后,如何防止有人搭便车,如何监管?尚无答案。

  “总体来说,单位自建房是能得到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的。”一位资深房地产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作为住房“三支柱”中的两支柱,建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一直被视为政府的一种责任。“如果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正好替政府完成指标,一举两得,政府何乐而不为呢?”上一页1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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