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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价售车行为,21城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给它总结了五宗“罪”。
一、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导致正常排队人等候时间延长,提车时间推迟,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经销商却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
二、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因为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
四、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五、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拿给“加塞儿者”,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商业贿赂。重庆晨报记者 王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