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邦国委员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综观整个报告,法律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夯实,这表现在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肯定。同时,报告也提出了法律体系的完善存在一定空间,比如需要抓紧制定一批新法律、修改一批现行法律,并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全面完成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
这种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过程,显示出法律体系正呈现出的一种开放与自信的状态,来不断应对来自外界的各种挑战。这不仅表现在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做出一些适时应对,也表现在立法与民意的不断互动上。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利益分化已是事实,就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言,多元化社会正在逐步形成,如何对不同利益、不同意见进行整合与协调,则是立法与执政的关键课题,只有通过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才能更好地协调不同的利益。因为,本质上,法律及其程序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平等的机制和过程,法律面前,民众合法的平等权利能够得到较好保障。现在,中国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正是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发展中的新命题。
而这种自我完善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与民间、民意的不断互动正是支持这些改善的动力之源。吴邦国在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这种在相关立法之初就悉心听取民众意见的做法值得肯定,更是今后立法过程中应该坚持的最重要部分。立法不可能只根据专家拟出条文就大功告成,尤其是在中国这种具有古老历史的社会中,法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社会因素,比如城市化过程中大多数农民群体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乡规俗约与现代法律体系如何相互融合,再比如如何能够扶持正在成长中的城市中产阶层,等等。不仅如此,公共决策理论认为,一项经过了相对平等的公共决策过程的决策,在实践中比较能够得到较好的贯彻。同理,在一些具体领域的立法方面,经过了合理纳入民意的立法,在日后才会得到较好的执行,这不仅是一个彰显民众权利的过程,也是一个科学的立法过程。
有了这样一个合理的立法过程,更应在执行中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吴邦国报告中提出了要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在收入差距加大的语境之下,强调以上二者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一些地方,部分行政权力及其行使者与社会普通民众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者不公,那么将会使得事情复杂化。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就是既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对其加以监督。报告也提出,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