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国艳 通讯员 丁沛
东方今报郑州讯 3·15之前,郑州市工商局、郑州市消协发布的2号消费警示跟“霸王条款”有关,消费警示提醒,不少合同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签合同之前一定要擦亮眼睛。什么是“霸王条款”?郑州市消协列举了几种常见的类型:
【排除消费者权利型】比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某健身房在其经营守则上规定消费者“不得退卡”;洗坏衣服,洗衣店只赔偿洗涤费用的1倍~10倍;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声称有权对其停水、停电。
【加重消费者责任型】比如某旅游合同规定“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费用一律不退”;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损害物品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市场合理数额,例如某宾馆在《入住须知》里明确规定,打破一个杯赔50元等;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开发商在约定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每天30元的罚款给业主,但如果业主没有及时交款,一天要赔开发商200元。
【免除商家责任型】比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垄断行业强制用户购买某品牌设备,更换设备配件时强制收取高额费用;某装修公司合同中规定:工程竣工后,消费者如果没有经过验收擅自使用,装修公司即视为消费者验收合格,出现质量问题,装修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