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2010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薪金,于2011年1月发放,请问是否准予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但没有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应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3、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的规定,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