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 (记者 苏琳)中国经济网记者从民盟中央获悉,该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建设与完善农民工基本权利保障体系的提案》。
民盟中央认为,当前,农民工已构成国内基础产业工人的主体。这一庞大群体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权利得不到制度的有效保障,对国家发展、社会稳定构成了严峻挑战:
1.现行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体系中法律制度缺位。保障体系的架构不合理,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利益攸关的诸多实际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缺乏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2.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法律亟待修改。如现行《工会法》不允许成立农民工工会,因此工作流动性很大的农民工难以取得工会会员资格,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中势单力薄;现行诉讼制度中劳动仲裁前置、庭审、举证等程序繁琐、费时费力等。
3.保障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行政手段和政策措施均属于修补性质。从时间上难以保证其执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空间上直接导致各地各自为政,且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缺乏权威性与统一性;作为政策载体的文件发放对象并不包含该政策所指向的对象——农民工,加之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与综合素质偏低,对这少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了解还很少,主动维权意识淡漠,且政策文件作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不可诉性,弱化了农民工自主维权能力。
民盟中央建议:
1.吁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将农民工工会纳入现行工会组织管理,形成工会组织网络体系;规定农民工工会组织机构的产生和换届机制,明确农民工工会的职能;对农民工工会会员资格予以登记认可,并对各农民工工会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以工会为依托使农民工的就业权及社会保障权逐步得到充分全面的保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资双方争议,使农民工合法的利益诉求不再依赖上访途径或采取过激行为等方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通过立法对农民工权益予以切实保障,设立农民工权益保障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职能,改善农民工劳动保护条件。明确规定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范畴:对农民工职业培训予以规范化,提高农民工的技能和谋生本领;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确立农民工输入地对农民工输出地的合理补偿机制,将农民工纳入输入地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3.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和权益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城乡平等的劳动就业政策,在外出农民工中聘请维权联络员;建立分类分层的劳动社保政策,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最基本的社保项目优先确立并强制推行,调研职业病防治等,劳动保障监察加大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力度;进一步创造条件优化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加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逐步将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对进城务工人员因拖欠工资问题申诉案件,仲裁优先处理。
(责任编辑: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