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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松紧之间的平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8日 01:21  第一财经日报

  贾华斐

  经过一年半的征求意见和反复的讨论,《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终于出炉,一些如从业人员炒股、股权激励、私募监管等曾被长期争论的问题在该草案中都得以体现。一时间掀起了一个讨论的热潮。

  “虽然变动很多,但这次基金法整体上还是体现了一个思路,就是放松管制,适度监管,并且在这中间寻求平衡。”一位业内人士评价,“修订版更符合这么多年来行业发展的情况。”

  整体而言,这一大的方向受到了业内较为普遍的好评。而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以及不同的配套细则可能给业内带来的不同影响中,则存在争议。

  放松管制

  从基金法的修订中,到处可以看到对现行《基金法》相关条款的放松。譬如,在公募领域,对于从业人员不能炒股和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票的禁令都给予解除,对于基金公司大股东的门槛也有所降低,员工持股也被写入草案的相关条款中。

  其中,有许多管制的松动是超出市场预期的。譬如,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这一规定在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中显得较为超前。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基金、券商等机构从业人员大都不允许投资股票等证券产品,以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各类伤害普通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如果该草案得以顺利通过,那么基金业从业人员将先于券商行业拥有该权利。

  此外,将员工持股纳入草案也属于创新之举,目前的证券、基金行业中,在上市之前不允许员工持有公司股权。

  此外,草案还通过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和对“证券投资”一词新的定义,将私募股票型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期货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投连险产品等多种投资品种都纳入了监管。

  虽说纳入监管意味着这些行业结束了“野蛮生长”的过程,但也解除了私募基金因缺少合法地位,只有借道信托才能实现阳光化的阻碍。“与美国‘法律不禁止的都合法’相比,中国的法律框架往往是‘法律未承认的不合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合法地位其实是给了私募行业更大的发展空间。”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

  争议

  这些松动在引发业内广泛讨论的同时,也不乏争议的声音。

  一位参与了修法的人士表示,在修法小组内部,就曾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个名字产生过争议。争议包括,如果要将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商业范畴的基金包括进来,要不要把证券两个字去掉,改成《投资基金法》?如果不改名的话,覆盖范围该如何界定?

  上述人士表示,最终考虑到改名几乎相当于制定新的法律,工作量和难度很大,但是修改一个法律难度小。所以名字不改,而对“证券”的内涵加以延伸,范围扩大到股票、债券和衍生品以外的其他投资品种,这样期货、并购都可以放进来。

  除了这些修订过程中的争议,在草案被公布之后,市场和媒体也对其中的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譬如允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的规定,就被某些媒体和投资者批评为“放宽了老鼠仓”。

  相比于投资者的担忧,更多的业内人士则对这项修改表示了支持。“从情理上说,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政策的投资需求,只要交易过程是透明的,法律上应该赋予他们这项权利。”好买基金总经理杨文斌表示,“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利用管理的基金,通过对倒、托高出货或者内幕交易等行为为个人牟利,多起这类事件因为损害投资者利益而被查处。但并不代表所有从业人员炒股票都会伤害投资者利益,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此外,对于员工持股方案也存有争议。此前,许多基金公司高管在不同场合呼吁放开员工激励,部分观察人士也对此给予支持。“这是解决基金行业人才问题的一个好方法,并且也符合这次修法的原则。毕竟股权方面都有所放开,管理者作为对公司更有理解力的民间资本进入股权中,不失为一种进步。”

  但由此带来的持股公平性问题也随之为业内争议。有人士对记者指出,放开员工持股后,可能导致基金公司高管通过该途径为个人牟利,或者加大公司内部矛盾的担忧。

  “目前的基金行业在某种程度上是许可经营的垄断行业,基金公司的管理者对行业拥有较高的话语权,因此也容易产生不公平的问题。”一位观察人士指出,“在一个非充分竞争,非自由流动的市场里,人才的贡献度评价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某些管理者决定。”

  适度监管

  面对前进中的这些争议,许多人士更多地呼吁建立适度的监管政策,而在草案中,也对这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配套法规应该如何制定,还是后续需要重点完善的问题。

  这其中,更为市场关注的是监管的“适度”问题:多少算适度?哪些应该监管,哪些应该放开?由谁来进行监管?

  “最少的监管不一定是最好的,但监管部门要在自己的能力内办事,没有那个能力,管得太多就不好。”上述参与修法的人士表示。

  作为一部法律,草案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有很多,不同的监管方针将导致草案中的一个规定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

  以从业人员炒股为例。在草案第十七条就明文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但至于采取何种办法进行监管,尚需配套的法规进行出台。

  关于配套的监管方案的讨论则显得更加务实。这其中包括,由谁监管?是由证监会出台统一的标准进行监管,还是像海外那样,各个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此外,监管标准也尚不明确。“可以采取报备制度,买什么要公开。另外也可以采取回避的办法,基金买的股票,基金从业人员不能买。”上述参与修法的人士表示。还有人提出了更多的监管方案,譬如,规定投资期需超过半年,或者需在掌管的基金购买之后购买等。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譬如员工持股,草案中只是规定须报证监会审查,至于哪种情况可以通过审查,尚是留给监管层制定的规则空白。(相关报见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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