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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网站2月17日发布签署日期为1月26日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银监会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此外,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应对本银行外部评级变化的制度和措施,评估因外部评级机构业务中断或其他问题导致的可能后果,制订替换外部评级机构的应急计划。
银监会表示,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