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响水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一大热点,本报昨天也在“热点”栏目中发表了一些读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关此事的讨论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承认老百姓的紧急避难权,并且明确紧急避难权高于一切。
简单回顾一下媒体披露的事情发生过程:2月10日凌晨2时,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传言有化工厂泄漏毒气要爆炸,致当地万名群众出逃。逃离过程中,发生多起事故并导致四人死亡。据最新报道,当地公安机关已经锁定了3名传播谣言的嫌疑人,其中一人是化工厂工人,他在看到化工厂排放刺鼻气体后,电话告知亲友“有泄漏,赶紧逃”。消息越传越离谱,最后造成当地居民全面恐慌。
按当地警方的理解,这是一起谣言引发的事故。事情果真如此吗?按照现代汉语的解释,造谣是“为达到某种目的,无中生有、捏造信息造成恐慌。”构成造谣有两个要素:一是故意;二是广泛传播。以响水县这个案例来说,首先要有证据表明几位嫌疑人出于“故意”,想造成全县恐慌。这其实很难取证。其次要证明他们是大范围传播。如果他们仅仅通过电话告诉了亲友,并没有借助能够大范围传播的工具,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那么,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无法以“造谣”给这几个人定罪。因为他们不过行使了“紧急避难权”而已!
“紧急避难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德国哲学家康德首先提出了这个概念,他认为,由于生命是第一宝贵的,为保护生命而采取紧急避难措施应无条件许可。康德有句名言:“在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见《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后这个概念被引申到国际法领域。如根据国际习惯,军舰如在海上遇到自然界不可抗拒力的威胁,无法继续航行,或者是缺乏燃料、食品、以及出现危重伤病员无法医治和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有权在没有得到有关国家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港口避难。紧急避难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临时措施。在当今世界,尊重紧急避难权已经成为普遍的价值准则。
依据以上原理,当响水县有人意识到可能发生毒气泄漏时,公民有没有自己逃离并通知自己亲友逃避的权利?当然有!当紧急状态可能发生时,核实情况和逃离现场,哪个优先?当然是后者优先!当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两种后果:可能发生误判造成一定的损失,但也可能没有误判而保住了自己和很多人的性命。二者相权,宁可接受第一种后果也保留第二种权益实现的可能。第一种后果行为人通常不能预先知晓,所以,我们绝对不能以后果来反溯行为的责任。
据有关报道,响水县位于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为发展经济,当地化工业畸形繁荣。2007年这里曾发生过一次爆炸事故。之后有记者到陈家港实地走访,当地居民反映“下雾的时候”呛得直流眼泪。网民在反思此次逃亡事件时也表示陈家港附近几个乡镇的百姓称自己是“睡在炸弹上”。人们在这样的生活形态下,一有风吹草动就想到逃亡,完全合情合理。
2010年7月28日上午10点,南京栖霞区南京塑料四厂发生严重爆炸,方圆一公里内的民居、家具城、宾馆以及店铺的玻璃窗全部震碎,很多群众被飞溅的玻璃扎伤,事故造成22人死亡。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初,不允许人们互相转告,而要求传播消息的人首先到爆炸中心核实情况,那会是什么后果?显然,人人应享有紧急避难权,不论是当地最高领导人、公安警察,还是普通民众。即便是以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责任的某些职业人员,如公安消防,在遇到不可抗力时,也同样享有紧急避难权。
我们既然确定要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那么全国上下应形成共识:在重大灾难发生的第一时间,公民有权采取避险措施并告知亲友,即使危险尚无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