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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1月25日发布《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其中,中央一级的资金来源可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这份签署日期为1月10日的《办法》指出,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区、市)及跨国的水利建设工程和治理投资,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办法》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此外,可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办法》还明确,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专项用于关系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以及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防汛应急度汛。其中,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江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及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等。
《办法》还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均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预算和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强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项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