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瑞灼
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特别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拆迁条例》在几经挫折后终于出台,尽管多少留有遗憾,但依然是一个值得欢呼的进步。特别是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我国在拆迁立法上跨进了一大步。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的力量,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给行政权力在拆迁中的运用戴上法律的枷锁;另一方面,也让地方政府走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有利于从源头维护拆迁的公平和公正。但是,要想让司法强拆取得预期的效果,避免出现行政强拆穿上法律“马甲”的负面效果,我们不能不来审视一下加强司法独立的使命。
近年来,各地由于强拆引发的自焚、自残等流血悲剧事件,深深地刺痛了公众的眼球,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究其原因,源于地方政府在拆迁中角色定位不明。在许多拆迁事件中,地方政府既是拆迁的既得利益者,又是推动拆迁的当事人;既是拆迁公平的维护者,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既是拆迁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强拆行为的组织者。这种角色的混乱和不明,直接导致公民在强拆面前失去话语权,直接导致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一系列侵害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新条例》从引入强拆司法裁决机制入手,意图在政府和公民间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平衡二者的权利和地位,维护拆迁的公平、公正。应当说立法的意图和设想是好的,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引入的第三方必须是处于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地方权力的不当影响对于确立法治理念和司法文明来说,即便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建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司法设置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不论是经费、编制、人员还是办公场所,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力毋庸赘言。而在每一次强拆的背后,站着的其实都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为了让自己的拆迁意图得以实施,我们无法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可能。这种压力或许是无形的,是不为外人所知的,但却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司法强拆不重蹈行政强拆的覆辙?如何确保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这是我们不得不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一旦让不公的行政强拆穿上司法的外衣,后果将更严重。
在现阶段,改革司法部门的经费制度,改变法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或许是最迫切的,这对于实现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