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习 生黄晓萌
■本报记者王小霞
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对此,中央党校教授林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是“征收”,而不再是“拆迁”,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强拆,而且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补偿应“就高不就低”
“从原来的《拆迁条例》,到现在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名称的改变体现出国家对于公民住宅权的尊重。”林说,这份草案明确了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建设单位被禁止参与搬迁,房屋的征收工作也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房屋的征收范围,草案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还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林说:“这实际上就是对国家征收房屋的权力做了限定,不能乱征收,必须在限定范围内才能征收。”
在征收程序上,草案也做出了限定。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如果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草案中提出,房屋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孟勤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是一大亮点。在《物权法》中,只有“合理的补偿价格”这一模糊的提法,而在该草案中,则明确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收补偿。孟勤国认为,综合考虑到评估方式差异、被征收人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不仅要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对房屋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甚至还可以在市场价格上适当上浮,就高不就低。”
条例草案中的另一个亮点是,取消行政强拆,改为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形成了权力制衡。”孟勤国说,“由政府决定拆迁,但是执行的权力在法院,法院可以对拆迁及其补偿进行监督和审核。”他认为,草案是把征地拆迁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体现。
“原来的拆迁条例是以‘强制’为立足点,而新的征收条例是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权为立足点。”林说,新草案是对保障公民住宅权的一个进步。
实施前还需进一步细化
林指出,虽然草案总体上是进步的,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对于“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林认为,必须具体明确由征收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认定房屋的市场价,“如果还是由政府说了算,那么这个规定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在征收范围问题上,目前的草案也没有真正对大家探讨较多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林指出,在草案实施前,“必须对征收范围作出严格限定,才能禁止某些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和土地财政与房地产开发商联手乱征地、乱拆迁。”
孟勤国认为,对于房屋征收范围的界定应该从严,“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地,征地的项目不得具有商业目的。”
林认为,更重要的是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监督机制要跟上,“光有一个条例是不够的,必须有相关的监督机制,比如对干部权力扩张行为的限制等等,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的监督。”